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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跨鸡鸦水道、小榄水道施工项目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5-13 15: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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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21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跨鸡鸦水道、小榄水道

施工项目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办理意见的函

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跨鸡鸦水道、小榄水道施工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概述

  (一)航道基本情况

  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跨鸡鸦水道、小榄水道所处位置以及航道现状维护等级详见表1。

表1工程所处位置以及航道现状维护等级

工程位置

航道名称

航道现状维护等级

于京珠高速海隆大桥跨鸡鸦水道大桥下游约27米处扩建

鸡鸦水道

Ⅲ级

于京珠高速海隆大桥跨小榄水道下游约45米处扩建

小榄水道

Ⅲ级

  (二)涉航施工内容

  根据施工方案,海隆大桥(鸡鸦水道)桥梁采用搭设钢栈桥平台施工,桩基为钻孔灌注桩,承台采用钢板桩围堰施工,主梁采用菱形挂篮悬臂对称浇筑,合拢段采用吊架现浇。

  海隆大桥(小榄水道)桥梁采用搭设钢栈桥平台施工,桩基为钻孔灌注桩,承台采用钢板桩围堰施工,标准节段主梁采用牵索挂篮悬臂对称施工,边、中跨合拢段采用吊架现浇。

  二、施工期航道通航保障方案

  根据施工方案,工程采用分阶段施工,其中桥梁跨鸡鸦水道段施工期阶段一、阶段二采用单孔单线通航方式,阶段三恢复单孔双向通航方式,施工期间预留通航净宽82.0米,净高12.5米;桥梁跨小榄水道施工期间采用双孔单向通航方式,施工栈桥及平台上行通航孔预留通航净宽为89米,下行通航孔预留通航净宽为65米,净高18.0米。

  上述尺度满足现状通航要求。在做好航道通航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施工期通航方案可行。

  三、施工期助航标志配布

  为保障施工期间航道通航安全,结合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编制了助航标志配布方案并附专家咨询意见,具体配布方案如下:

  (一)海隆大桥(鸡鸦水道)

  1.第一阶段栈桥及平台施工期间:设置侧面浮标4座、禁止会船标志2座、施工提示标志2座、迁移侧面浮标1座(利用现状侧面浮标1座和施工提示标志1座)。

  2.第二阶段桩基、承台、墩身及主梁施工期间:保留上一阶段的侧面浮标4座、禁止会船标志2座、施工提示标志2座,增设侧面灯桩2座、专用灯桩2座、桥涵标1座。

  3.第三阶段栈桥平台拆除后至营运期航标启用前:保留上一阶段的施工提示标志2座,撤除侧面浮标4座、禁止会船标志2座,迁移调整侧面灯桩2座、专用灯桩2座,增设桥涵标1座。

  (二)海隆大桥(小榄水道)

  1.第一阶段栈桥及平台施工期间:设置侧面浮标4座、施工提示标志2座(利用现状侧面浮标4座和施工提示标志2座并调整迁移)。

  2.第二阶段桩基、承台、墩身及主梁施工期间:保留上一阶段的侧面浮标4座、施工提示标志2座,增设侧面灯桩2座、专用灯桩2座、桥涵标1座。

  3.第三阶段栈桥平台拆除后至营运期航标启用前:保留上一阶段的侧面浮标4座、施工提示标志2座,迁移调整侧面灯桩2座、专用灯桩2座,增设桥涵标1座。

  航标设置技术要求符合《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等规范标准的规定。

  四、施工期航道安全保障措施

  (一)原则同意施工方案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作业应全面落实提交的施工组织方案中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区域航道畅通。

  (二)严格按照施工期助航标志配布方案设置助航标志和警示标志,并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同时加强标志维护管理,施工期间应控制施工区域灯光,避免施工区域灯光与航标产生混淆。

  (三)施工期间禁止向航道抛弃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施工完成后,按要求及时清除施工临时设施和其他遗留物,并对施工水域进行扫床。

  (五)如发生台风预警等特殊情况,需临时拆除钢栈桥确保通航需求的,施工单位应无条件执行。

  五、施工期限

  同意该项目施工作业申请,作业有效期限自2024年5月13日至2027年8月31日,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六、其他事项

  (一)若本项目施工方案发生变化,对原方案施工期间航道通航造成不利影响的,施工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造成不利影响的,施工单位需将变更后的施工方案告知当地辖区航道部门。

  (二)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工程项目所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有关要求,确保施工安全。

  (三)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作,及时向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涉及航道的施工情况等相关材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