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微信
| 手机端| 政务邮箱|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政务公开 > 阳光政务 > 审批许可 > 报告事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LNG应急调峰气源站配套码头工程预留水工结构等级能力释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5-24 18: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打印】

粤交航政函〔2024〕24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LNG应急调峰气源站配套码头工程预留水工结构等级能力释放项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粤海(番禺)石油化工储运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LNG应急调峰气源站配套码头工程预留水工结构等级能力释放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该码头工程在已建成的广州LNG应急调峰气源站配套LNG专用码头工程基础上进行预留水工结构等级能力释放,泊位长度和岸线长度不变,护岸、取水口等均无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该码头工程位于小虎岛东南侧,沙仔沥水道与珠江主河道交汇处,距下游虎门出口约15千米。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海床稳定,海域宽阔,码头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涉广州港出海航道南段、广州港出海航道北段、南北台水道以及沙仔沥水道的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30万吨级、10万吨级、1万吨级、内河Ⅴ级。本工程顺岸布置1个17.5万立方米LNG船码头泊位,泊位长度330米,停泊水域宽度93米,停泊水域与南北台水道航道边线、沙仔沥水道航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约为101米、269米;回旋水域布置在停泊水域正前方,利用部分航道,呈圆形布置,直径为748米。

  根据《广州LNG应急调峰气源站配套码头工程预留水工结构等级能力释放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码头建设对海床变化和水流影响较小,在采取合理调度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