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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横沥大桥(洪奇沥水道)施工栈桥及平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5-29 16: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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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25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横沥大桥(洪奇沥水道)

施工栈桥及平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有限公司:

  关于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横沥大桥(洪奇沥水道)施工栈桥及平台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新建广澳高速公路横沥大桥(以下简称“新建横沥大桥”)于广澳高速洪奇沥大桥下游约10米处跨越洪奇沥水道,施工栈桥及平台包括新建横沥大桥59#、60#、61#、62#、63#墩栈桥及平台。施工栈桥及平台仅用于新建横沥大桥水中桥墩作业,使用期限至新建横沥大桥涉水结构施工完成。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新建横沥大桥所涉洪奇沥水道航道现状维护等级为Ⅲ级。《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TJ6合同段)跨越洪奇沥水道施工栈桥及平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选用1000吨级货船(85.0米×10.8米×2.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1000吨级干货船(49.9米×12.8米×3.0米)等作为通航代表船型,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施工栈桥及平台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1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38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根据《航评报告》,设计方案提出施工辅助设施临时通航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搭设施工栈桥及平台和桥梁施工。此阶段施工栈桥及平台为单孔单向通航,通航净宽为70.23米,通航净高为21.28米。

  第二阶段为拆除62#墩施工设施和62#-63#桥墩之间的钢栈桥。此阶段施工栈桥及平台为单孔单向通航,通航净宽为70.23米,通航净高为 21.28米。

  第三阶段为拆除剩余施工栈桥及平台。此阶段恢复双孔单向通航,左汊通航净宽为125.5米+121.6米,通航净高为20.0米,右汊通航净宽为121.6米+117.4米,通航净高为24.0米。

  在落实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下,施工期栈桥施工方案满足通航需求。

  (四)通航构筑物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连接左岸的栈桥长376.17米,连接右岸的栈桥长183.0米;设置5个施工平台,其中 59#、63#施工平台靠岸边布置。60#、61#、62#施工平台布置于水中。59#、60#、61#、63#桥墩施工平台尺度相同,长32.25米, 宽 31.0米;62#桥墩施工平台长33.20米,宽 23.01米;防撞设施由 3 根钢管桩呈等边三角形布置组成的防撞墩,防撞墩边长为 2.50米。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施工栈桥及平台水中桩柱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施工栈桥平台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调整施工期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施工期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施工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将施工设施拆除,桩基原则上应全部拔除。

  (五)建设及施工单位应全面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汛期安全的各项措施;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尽早结束涉航施工,拆除施工栈桥及平台,减小对航运的影响。

  四、有关要求

  (一)施工期施工栈桥及平台等应满足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如航道通航情况发生变化或航道发展需要,需对施工栈桥及平台等进行拆除,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配合。使用期满,建设单位须及时拆除施工栈桥及平台等,并彻底清理影响通航的设施设备。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本工程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栈桥及平台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本工程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本工程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工程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