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26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圳港盐田港区东作业区集装箱码头工程一期工程配套设施-中、东作业区
连接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盐田港东区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港盐田港区东作业区集装箱码头工程一期工程配套设施-中、东作业区连接桥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桥梁为深圳港盐田港区内部道路,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大鹏湾北岸跨越盐田港区海域,距盐田港中作业区支持保障系统岸线约38米,距盐田港区航道起点约870米。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港区航道轴线方向夹角约为2°。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渔政及海监执法船(66.5米×8.8米×2.4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等作为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3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20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拟建桥梁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180米,通航孔净宽为153米,通航净高为18.81米,上述尺度满足港区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按港区现状及规划船型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施工便桥、围堰等临时设施,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码头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工程完工后应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