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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湛江港东海岛港区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液体散货码头工程(建设规模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6-19 18: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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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28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湛江港东海岛港区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液体散货码头工程(建设规模调整)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巴斯夫一体化基地(广东)有限公司:

  关于湛江港东海岛港区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液体散货码头工程(建设规模调整)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拟建工程位于湛江市东海岛港区北港区,已建的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大件码头西北侧约245米。工程所处水域宽阔、海床稳定,选址符合《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东海岛港区航道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30万吨级。拟建码头平台采用高桩梁板式结构,顺岸由东向西侧分别布置1个12万吨级油品化工泊位、2个8万GT液化烃泊位、1个5万吨级油品化工泊位,占用岸线长度为1469米,码头前沿伸出堤岸约130米。其中,12万吨级油品化工泊位长345米,停泊水域宽90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顺水流方向长度为663米,垂直水流方向长度为530米,停泊水域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440米,回旋水域利用部分航道;2个8万GT液化烃泊位长均为357米,停泊水域宽84米,2个泊位共用1个回旋水域,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顺水流方向长度为703米,垂直水流方向长度为562米,停泊水域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406米,回旋水域利用部分航道;5万吨级油品化工泊位长410米,码头前沿水域布置分近期及远期建设,近期按1万吨级油品化工船考虑,停泊水域宽41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正前方,顺水流方向长度为354米,垂直水流方向长度为282米,停泊水域、回旋水域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约508米、406米,远期按5万吨级油品化工船考虑,停泊水域宽80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正前方,顺水流方向长度为573米,垂直水流方向长度为458米,停泊水域、回旋水域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约425米、190米。

  根据《湛江港东海岛港区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液体散货码头工程(建设规模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数学模型研究成果及码头靠离泊专题研究等,码头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不大,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拟建码头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根据《湛江港东海岛港区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液体散货码头靠离泊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建成投产运行后,船舶的交通流量将会增加,会对工程水域船舶密度和通航产生一定影响。营运期间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加强作业船舶的管理,设置必要的水上交通安全措施,制定与码头作业相关的应急措施与预案;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