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30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第十五届全运会广东海上项目训练中心维修改造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省体育局:
关于第十五届全运会广东海上项目训练中心维修改造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汕尾市红海湾遮浪南澳半岛西侧,南澳山岬角和青岛岛群山岬角所掩护的小型海湾的西北角,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防波堤修复及码头工程等。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海域宽阔,海床稳定,工程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附近乌坎西线航道、东洲航道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3000吨级、5万吨级。防波堤总长150.0米,堤脚距北侧岸线174.0米,伸出西侧岸线154.4米,防波堤距东南侧乌坎西线航道约2.2千米,距西侧东洲航道约3.8千米。防波堤堤头段内侧40.0米范围内布置5个龙骨船泊位,停泊水域宽20.0米;防波堤堤身段内侧82.0米范围内布置20个浮码头泊位,停泊水域宽6.0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顺水流方向长度为60.0米,垂直水流方向长度为20.0米。
根据《第十五届全运会广东海上项目训练中心维修改造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布置对海床演变和水流变化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临时设施,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工程完工后应向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请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