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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万环西路南延线(十六涌半至海堤段)扩建工程跨越万顷沙十七涌至二十一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7-08 11: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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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31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万环西路南延线(十六涌半至海堤段)扩建工程跨越万顷沙十七涌至二十一涌航道

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中心:

  关于万环西路南延线(十六涌半至海堤段)扩建工程跨越万顷沙十七涌至二十一涌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自北向南跨越万顷沙十七涌-二十一涌,跨河桥梁均位于现万环西路南延线公路桥上下游两侧,工程所处位置详见表1。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河段水深水流条件较好,河势、岸线基本稳定,桥梁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表1 工程跨越航道位置

序号

桥梁名称

跨越航道名称

河宽(米)

工程选址

1

十七涌大桥

万顷沙十七涌

93

在十七涌西闸下游约1.4千米,现有万环西路南延线十七涌桥上下游约3.25米处扩建,桥轴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

2

十八涌大桥

万顷沙十八涌

88

在十八涌西闸下游约1.15千米,现有万环西路南延线十八涌桥上下游处拼宽扩建,桥轴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

3

十九涌大桥

万顷沙十九涌

82

在十九涌西闸下游约1.22千米,现有万环西路南延线十九涌桥上下游约3.5米处扩建,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最大交角约15°,采取适当加大通航孔跨径措施。

4

二十涌大桥

万顷沙二十涌

80

在二十涌西闸下游约0.94千米,现有万环西路南延线二十涌桥上下游约3.5米处扩建,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最大交角约20°,采取适当加大通航孔跨径措施。

5

二十一涌大桥

万顷沙二十一涌

36

在二十一涌西闸下游约0.88千米,现有万环西路南延线二十一涌桥上下游约3.5米处扩建,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最大交角约15°,采取适当加大通航孔跨径措施。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有关文件,万顷沙十七涌、十八涌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Ⅸ级,万顷沙十九涌、二十涌航道发展规划技术为Ⅷ级。《万环西路南延线(十六涌半至海堤段)扩建工程跨越万顷沙十七涌至二十一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通航代表船型详见表2,代表船型合理。万顷沙二十一涌参照Ⅸ级标准论证。

表2 通航代表船型

序号

跨越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1

万顷沙十七涌、十八涌

Ⅸ级

20吨级货船

15.0×2.5×0.4

2

万顷沙十九涌、二十涌

Ⅷ级

30吨级货船

20.0×3.5×0.6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桥梁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为1.71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为0.24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拟建桥梁均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净空尺度详见表3。通航净空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表3 拟建桥梁通航净空尺度要求

序号

桥梁名称

通航孔跨径(米)

最小通航净空尺度要求(米)

设计通航净空尺度(米)

净高

净宽

净高

净宽

1

十七涌大桥

42.5

2.0

16.0

3.0

38.0

2

十八涌大桥

52.0

2.0

16.0

3.1

48.0

3

十九涌大桥

40.0

2.5

19.5

4.3

34.0

4

二十涌大桥

40.0

2.5

19.5

4.1

33.0

5

二十一涌

大桥

40.0

2.0

19.5

3.0

24.0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考虑现状及规划通航船型,按设防代表船型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设防代表船型撞击力的最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影响通航的临时建筑物,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五)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