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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滨海湾新区东湾大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7-22 16: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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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36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滨海湾新区东湾大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东莞滨海湾新区工程建设中心:

  关于东莞滨海湾新区东湾大桥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于磨碟口水闸下游约600米跨越广济涌,桥梁桥轴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工程河段河宽约80米,主航道水流平缓,水深良好,河势、岸线基本稳定,桥梁建设未恶化工程河段现有通航环境。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Ⅷ级。《东莞滨海湾新区东湾大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通航代表船型选用30吨级船舶(24.0米×4.5米×0.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评价表》提出:拟建桥梁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13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75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评价表》提出:拟建桥梁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85.00米,通航孔净宽为38.80米,通航净高为4.43米。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影响通航的临时建筑物,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