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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远市区交通整治综合码头(一期)项目第一阶段施工项目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7-22 16: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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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36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远市区交通整治综合码头(一期)项目第一阶段施工项目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办理意见的函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清远市区交通整治综合码头(一期)项目第一阶段施工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概述

  (一)航道基本情况

  清远市区交通整治综合码头(一期)项目包含凤城广场旅游码头、飞来寺旅游码头、飞霞旅游码头、飞霞渡口旅游码头,其中凤城广场旅游码头位于北江右岸,凤城大桥下游约628米处;飞来寺旅游码头位于北江右岸,武广客运专线大桥上游约3千米处;飞霞旅游码头位于北江右岸,广乐高速公路北江特大桥下游3.46千米处;飞霞渡口旅游码头位于北江左岸,广乐高速公路北江特大桥下游3.39千米处。工程所涉航道现状维护等级分别为内河Ⅲ级。

  (二)涉航施工内容

  根据施工方案,本工程采用搭设钢结构施工平台进行基础灌注桩施工,上部结构现浇施工,引桥、升降桥、撑杆采用水上吊装安装。

  二、施工期航道通航保障方案

  根据施工方案,本工程施工期间凤城广场旅游码头、飞来寺旅游码头、飞霞旅游码头、飞霞渡口旅游码头施工水域与主航道的距离分别为159米、25.9米、32.6米、27.2米,未占用现状航道。上述预留尺度满足现状通航要求。在做好航道通航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施工期通航方案可行。

  三、施工期助航标志及警示标志配布

  为保障施工期间航道通航安全,结合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编制了助航标志配布方案并附专家咨询意见,具体配布方案如下:

  (一)凤城广场旅游码头、飞来寺旅游码头各设置侧面浮标2座、施工提示牌2座。

  (二)飞霞旅游码头、飞霞渡口旅游码头各设置侧面浮标2座,共设置施工提示牌2座;飞霞渡口临时装卸点使用期间设置专用灯桩1座。

  航标设置技术要求符合《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等规范标准的规定。

  四、施工期航道安全保障措施

  (一)原则同意施工方案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作业应全面落实提交的施工组织方案中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区域航道畅通。

  (二)严格按照施工期助航标志配布方案设置助航标志和警示标志,并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同时加强标志维护管理,施工期间应控制施工区域灯光,避免施工区域灯光与航标产生混淆。

  (三)施工期间禁止向航道抛弃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施工完成后,按要求及时清除施工临时设施和其他遗留物,并对施工水域进行扫床。

  五、施工期限

  同意该项目施工作业申请,作业有效期限自2024年7月22日至2025年11月11日,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六、其他事项

  (一)若本项目施工方案发生变化,对原方案施工期间航道通航造成不利影响的,施工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造成不利影响的,施工单位需将变更后的施工方案告知当地辖区航道部门。

  (二)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要全面落实航道通航保障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工程项目所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有关要求,确保施工安全。

  (三)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北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作,及时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涉及航道施工情况等相关材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