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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佛新干线快速路工程(建设规模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8-29 10: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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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43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佛新干线快速路工程(建设规模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的函

佛山市建盈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广佛新干线快速路工程(建设规模调整)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自东向西依次跨越狮山涌2次、东平水道、南沙涌,共计4座桥梁。上述拟建桥梁工程存在桥梁桥轴线法线方向和水流流向夹角较大等情况,综合考虑桥梁选址等相关因素,在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等相关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拟建桥梁工程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要求,工程选址情况详见表1。

表1 工程选址情况

序号

桥梁名称

跨越航道名称

河宽

拟建桥梁选址

1

狮山涌桥

狮山涌

约18米

拟建狮山涌桥于葛南桥下游约180米处跨越狮山涌,桥梁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夹角约15°。

2

狮南桥

狮山涌

约18米

拟拆除现有银狮公路桥并于原址下游约5米处新建狮南桥,桥梁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夹角约15°。

3

金沙岛特大桥

东平水道

约500米

拟建金沙岛特大桥于贵广铁路东平大桥上游约3.5千米跨越东平水道,桥梁桥轴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

4

荷联南沙涌大桥

南沙涌

约120米

拟建荷联南沙涌大桥于贵广铁路南沙涌大桥下游约400米跨越南沙涌,桥梁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夹角约12°。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佛新干线快速路工程(调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通航代表船型等合理,详见表2。

表2 通航代表船型

序号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通航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1

狮山涌

Ⅸ级

20吨级货船

15.0×2.5×0.4

2

东平

水道

Ⅱ级

2000吨级

船舶

96.0×16.2×2.6

3

南沙涌

Ⅷ级

30吨级船舶

20.0×3.5×0.6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工程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详见表3。

表3 工程所处航道设计通航水位

序号

桥名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米)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米)

1

狮山涌桥

1.54

1.24

2

狮南桥

1.54

1.24

3

金沙岛

特大桥

8.62

0.32

4

荷联南沙涌大桥

8.14

0.41

  (三)通航净空尺度

  根据《航评报告》,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方案及通航净空尺度详见表4。

表4 拟建桥梁通航净空尺度

序号

桥名

航道名称

通航方式

通航孔跨径(米)

设计通航净空尺度(米)

净高

净宽

1

狮山涌桥

狮山涌

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30.0

2.0

25.6

2

狮南桥

狮山涌

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31.2

2.0

18.3

3

金沙岛特大桥

东平水道

单孔双向

268.0

17.0

221.0

4

荷联南沙涌大桥

南沙涌

单孔双向

115.0

6.0

95.0

  上述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考虑现状及规划通航船型,按设防代表船型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设防代表船型撞击力的最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建设及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调整施工辅助设施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三)拟建狮南桥需对旧桥进行拆除,旧桥水中墩柱应拆除至现状河床泥面以下0.5米。

  (四)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影响通航的临时设施,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五)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六)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佛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佛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金沙岛特大桥和荷联南沙涌大桥的原批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佛新干线及西延复合通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粤交航政函〔2021〕276号)在本批复签发之日起失效。

  (四)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