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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头市潮南区龟头海新建闸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9-13 16: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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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46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头市潮南区龟头海新建闸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汕头市潮南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关于汕头市潮南区龟头海新建闸站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内容包括新建排涝泵站1座和防洪闸1座,泵闸合建于南中围水河口上游约500米处。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234米,水深条件较好,岸线及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及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有关文件,工程所处南中围水航道发展规划技术为Ⅷ级。《汕头市潮南区龟头海新建闸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30吨级货船(20.0米×3.5米×0.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工程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1.2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0.47米。

  (三)涉航建筑物规模和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新建防洪闸常年开启,暴雨前和排涝期间短暂关闭,其设置可通航闸孔1个,底板高程-2.00米,通航净宽12.00米,门槛水深2.26米;上游侧闸墩顶部设有交通桥,通航净宽12.00米,通航净高3.95米。排涝泵站设计排涝流量160立方米/秒。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当水闸闸门启闭,可通航闸孔可能存在内江与外江有水头差的短暂阶段,运行单位通过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通航孔闸孔水域与内、外江航道的水流平稳过渡,以保障通航船舶的航行安全。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完毕后,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围堰,保证航道通航安全。

  (四)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后续工作,积极配合粤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四)工程建成投入运行前,运行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