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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珠海港高栏港区珠海巨涛码头二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9-25 16: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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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48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珠海港高栏港区珠海巨涛码头二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珠海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港高栏港区珠海巨涛码头二期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黄茅海航道东侧珠海港黄茅海作业区内,西北侧紧邻中海福陆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配套码头、距东南侧已建的珠海巨涛码头一期工程285米,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海域宽阔,海床稳定,工程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黄茅海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5万吨级。拟建码头顺岸布置1个5万吨级泊位,采用高桩梁板式结构,泊位长320米,停泊水域宽136米,停泊水域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84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回旋水域直径490米,利用主航道。根据《珠海港高栏港区珠海巨涛码头二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研究,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码头回旋水域与主航道重叠,会对工程水域通航产生一定影响,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积极与当地交通、港口、航道、海事等有关部门以及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江门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江门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