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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地铁四号线市桥大桥加装防撞设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9-30 11: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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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49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地铁四号线市桥大桥加装防撞设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地铁四号线市桥大桥加装防撞设施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地铁四号线市桥大桥位于市桥水道京珠高速市桥大桥下游约16米。本次加装防撞设施工程在地铁四号线市桥大桥上行通航孔桥墩下游6.5米处增设2个独立式防撞墩,防撞墩轴线与桥墩轴线对齐。工程所处河段平面形态稳定,河道深泓线相对稳定。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市桥水道1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Ⅳ级。《四五号线部分跨河大桥加装智能预警系统及防撞设施项目(市桥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500吨级货船(49.9米×10.6米×2.5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及500吨级驳船(45.0米×10.8米×1.6米)作为通航代表船型。

  (二)平面布置和尺度

  防撞墩垂直航道方向宽为6.5米,顺航道方向宽为13.4米。每个承台采用5根直径1.5米的钢管桩,顶标高为4.53米。地铁四号线市桥大桥现状通航孔跨径80米,上行通航孔净宽为63.9米,下行通航孔净宽为71.9米,净高为8.0米,但受紧邻京珠高速市桥大桥限制,桥区上行通航净宽为35.0米,下行通航孔通航净宽为34.8米。

  根据《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防撞设施设置后,外沿线未超出现有桥墩临时防撞桩边缘线,工程建设未恶化现有通航尺度,对河床演变和水流条件影响较小,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总体可控。

  (三)设防代表船型

  根据相关文件资料,市桥水道1航道现状维护等级为Ⅲ级,《航评报告》论证选用1000吨级货船(85.0米×10.8米×2.0米)作为桥梁设防代表船型。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防撞设施的安装,统筹桥梁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调整、设置,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该防撞设施设计方案经过专家评审,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加强防撞设施及其他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保障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