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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地铁四号线市桥大桥加装防撞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办理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10-17 14: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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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51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地铁四号线市桥大桥加装防撞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通航水域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办理意见的函

广州打捞局:

  你公司关于广州市地铁四号线市桥大桥加装防撞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概述

  (一)航道基本情况

  本次加装防撞设施工程位于地铁四号线市桥大桥上行通航孔桥墩下游6.5米处。工程所涉航道现状维护等级为内河三级。

  (二)涉航施工内容

  根据施工方案,本工程主要对地铁四号线市桥大桥增设2个独立式防撞墩,采用工程船打桩方式施工。

  二、施工期航道通航保障方案

  根据施工方案,本工程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其中第一阶段钢管桩沉桩施工阶段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第二、三阶段混凝土浇筑及橡胶护舷安装施工阶段不占用通航水域,预留上行通航宽度为35米,下行通航宽度为34.8米。在做好航道通航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施工期通航方案可行。

  三、施工期助航标志及警示标志配布

  为保障施工期间航道通航安全,结合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编制了助航标志配布方案并附专家咨询意见,具体配布方案如下:

  (一)第一阶段钢管桩沉桩施工阶段设置禁止通航信号标2座、施工提示标志2座,迁移现有番7号浮标。

  (二)第二、三阶段混凝土浇筑及橡胶护舷安装施工阶段设置施工提示标志2座,恢复番7号浮标。

  航标设置技术要求符合《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等规范标准的规定。

  四、施工期航道安全保障措施

  (一)原则同意施工方案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作业应全面落实提交的施工组织方案中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区域航道畅通。

  (二)严格按照施工期助航标志配布方案设置助航标志和警示标志,并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同时加强标志维护管理,施工期间应控制施工区域灯光,避免施工区域灯光与航标产生混淆。

  (三)施工期间禁止向航道抛弃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施工完成后,按要求及时清除施工临时设施和其他遗留物,并对施工水域进行扫床。

  五、施工期限

  同意该项目施工作业申请,作业有效期限自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1月30日,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六、其他事项

  (一)若本项目施工方案发生变化,对原方案施工期间航道通航造成不利影响的,施工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造成不利影响的,施工单位需将变更后的施工方案告知当地辖区航道部门。

  (二)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要全面落实航道通航保障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工程项目所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有关要求,确保施工安全。

  (三)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作,及时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涉及航道施工情况等相关材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