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62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珠海金湾海洋牧场示范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珠海粤风海洋牧场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金湾海洋牧场示范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珠海金湾海洋牧场场址位于珠江口万山岛和高栏岛之间的海域,位于已建的珠海金湾风电场址内南侧,场址距离荷包岛南航道最近约4.0千米。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等规范,工程所处海域宽阔,水深条件良好,海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海洋牧场布置在离岸较远且水深良好的海域内,位于已建的珠海金湾风电场址内,与荷包岛南航道最小距离约4.0千米,远离航道边缘,珠海金湾海洋牧场示范项目拟开发建设中心平台三座,重力式网箱36座,TLP网箱7座。中心平台采用导管架桩基础结构,长29米、宽29米、主体高度26米,网箱结构为锚链加锚碇结构。根据《珠海金湾海洋牧场示范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海洋牧场场址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海洋牧场场址布置对海床变化和水流影响较小,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研究,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设施)的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后续工作,积极配合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二)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