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65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管网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管道工程包括一干一支线路,线路穿越航道及工程位置详见附件1。工程包括输气管道和通信光缆套管(以下简称“通信套管”)共两条,共穿越下沙河、崖门水道、横文海河等23条航道,合计穿越次数26次。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工程所处岸线及河床基本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及《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新增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通航代表船型详见附件2,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工程穿越航道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详见附件3。
(三)管道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工程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设计埋深详见附件4。
管道埋设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中、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分别向粤中、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附件:1.工程位置表
2.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3.工程所处航道设计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4.拟建管道设计埋深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