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66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汕尾-陆河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管网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汕尾-陆河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涉航内容为天然气管道1条,位于汕尾市陆丰县新田河口上游约1.5千米穿越螺河。工程河段河宽约40米,河床稳定,水深水流条件较好,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及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有关文件,拟建工程所处螺河3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Ⅷ级。《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汕尾-陆河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通航代表船型选用30吨级船舶(20.0米×3.5米×0.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评价表》提出:管道穿越航道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13.9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管道埋设方案
《评价表》提出:管道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穿越螺河。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穿越航道段管道顶高程不高于-6.98米,河床最低点对应的最小埋深为19.23米。管道埋设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评价表》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二)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