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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12-18 12: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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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67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该工程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鉴于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暂未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补办该工程的航道行政审批手续,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已建工程以隧道形式穿越东河道、西河道、南河道、黄埔涌,工程分为左右线,工程位置详见表1。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139-2014)等标准,工程所处河段河床稳定,工程选址均满足规范要求。

表1 工程位置表

序号

航道名称

河宽(米)

左右线隧道

中心距(米)

工程位置

1

东河道

470

13~17

工程左右线均于琶洲大桥上游约620~1060米范围内穿越河道

2

西河道

570

13~17

工程左右线均于大坦沙洲尾下游约170米处穿越河道

3

南河道

410

12

工程左右线均于鹤洞大桥下游约1.2千米处穿越河道

4

黄埔涌

88

12.2

工程左右线均于科韵路黄埔涌大桥上游约520米处穿越河道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有关文件,《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穿越东河道、西河道、南河道隧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穿越黄埔涌隧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通航代表船型详见表2,代表船型选用合理。

表2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东河道

1000吨级

1000吨级集装箱船

90.0×15.4×4.8

西河道

3000吨级

3000吨级杂货船

108.0×16.0×5.9

3000吨级集装箱船

106.0×17.6×5.8

南河道

5000吨级

5000吨级杂货船

124.0×18.4×7.4

5000吨级油船

125.0×17.5×7.0

5000吨级集装箱船

121.0×19.2×6.9

黄埔涌

Ⅷ吨级

30吨级船舶

20.0×3.5×0.6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工程穿越东河道、西河道、南河道、黄埔涌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为-0.6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0.47米、-0.57米、0.74米。

  (三)隧道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隧道工程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设计埋深详见表3。

表3 拟建隧道设计埋深

序号

穿越航道名称

左、右线

隧道最小覆土厚度(米)

隧道顶标高(米)

1

东河道

左线

15.6

-18.77

右线

15.1

2

西河道

左线

14.2

-18.30

右线

15.2

3

南河道

左线

9.1

-14.15

右线

9.2

4

黄埔涌

左线

24.3

-24.90

右线

-24.86

  上述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隧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市港务局、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市港务局、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二)请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