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67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港南沙港区五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州南沙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港南沙港区五期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龙穴岛南端东、西两侧,紧邻在建的南沙港区国际通用码头,距离深圳至中山跨江通道约3.3千米。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河段河面宽阔,河床基本稳定,工程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广州港出海航道南段、龙穴南水道的现状等级分别为10万吨级集装箱船与15万吨级集装箱船(减载)双向通航、3000吨级,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30万吨级、5000吨级。拟建码头顺岸布置4个20万吨级集装箱海轮泊位、15个5千吨级集装箱驳船泊位及5个工作船泊位。海轮泊位布置在龙穴岛南端东侧,采用高桩梁板结构,泊位长1880米,停泊水域宽123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码头正前方,直径为800米;前沿线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1431米,停泊水域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1386米。驳船及工作船布置在龙穴岛南端西侧,采用单锚板桩结构,泊位长1931米,停泊水域宽38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码头正前方,直径为200米;前沿线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308米,停泊水域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275米。根据《广州港南沙港区五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控进出港船舶吃水,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广州市港务局、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分别向广州市港务局、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二)请广州市港务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