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7号
江门市蓬江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天沙河大道(华盛路-华丰路)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天沙河大道(华盛路-华丰路)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天沙河大道(华盛路-华丰路)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2月27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天沙河大道(华盛路-华丰路)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内容包括新建桥梁1座,位于华盛路桥上游220米处跨越东炮台河,桥梁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40°;新建施工便桥1座,位于新建桥梁上游约70米处跨越东炮台河,桥梁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13°。施工便桥仅用于桥梁建设,使用期限至新建桥梁涉水结构施工完成为止。工程河宽约40米,主航道水流平缓,河势、岸线基本稳定,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在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等措施的前提下,桥梁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有关文件,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Ⅸ级。《天沙河大道(华盛路-华丰路)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论证选用20吨级货船(15.0米×2.5米×0.4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评价报告》提出:拟建桥梁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7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1.54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评价报告》提出:新建桥梁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35.0米,通航净宽为25.1米,通航净高为1.60米;新建施工栈桥采用单孔单向通航方案,施工栈桥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21.0米,通航净宽为19.8米,通航净高为1.50米。经《航评报告》论证,根据东炮台河通航情况,该工程通航净空尺度满足工程河段通航需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影响通航的临时建筑物,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有关要求
(一)施工便桥应满足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如航道通航情况发生变化或航道发展需要,需对临时施工便桥进行拆除,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配合。新建桥梁涉水结构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及时拆除施工便桥,并彻底清理影响通航的设施设备。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