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37号
汕头市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汕头市潮阳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练江取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汕头市潮阳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练江取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头市潮阳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练江取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3月6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头市潮阳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练江取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和平老桥下游约630米练江左岸处。工程处河宽约230米,河道顺直,河床较稳定,工程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练江1(海门港-和平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Ⅴ级。拟建取水工程靠岸布置,采用浮船取水泵3台(2用1备)取水,浮船主尺度为26.0米×9.5米×0.8米(长×宽×设计吃水),伸出岸边约26米,外缘距离航道边线约53米,最大取水流量为0.058立方米每秒;泵船上下游两侧各布置2条锚链,采用垂直抛设;摇臂支墩前沿采用10米长的梯形抛石护底进行加固,距离航道边线约68米。根据《汕头市潮阳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练江取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不大,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同时加强各项设施的管理,减少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