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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128号】

发布时间:2025-04-11 08: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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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128号

阳江市江城区渔业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阳江市江城区江城渔业港区升级改造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阳江市江城区江城渔业港区升级改造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阳江市江城区江城渔业港区升级改造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4月10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阳江市江城区江城渔业港区升级改造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选址

  本项目拟对原江城渔港进行升级改造,建设成为广东省现代渔港(二级)。拟建涉航工程包括码头及景观护岸,码头位于糖厂二桥下游约350米漠阳江左岸,景观护岸位于码头对岸。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河段河宽约190米,水深良好,河床稳定,码头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工程所处漠阳江2现状维护等级为六级,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Ⅵ级。拟建码头工程顺岸布置8个泊位,泊位总长为345米,前沿停泊水域宽23米,码头停泊水域距离规划航道边线约40米,回旋水域布置于码头停泊水域正前方,回旋圆直径为88米,回旋水域利用主航道;景观护岸利用原岸坡进行建设,长度为648.5米,坡脚距离规划航道边线最近点约40米。

  根据《阳江市江城区江城渔业港区升级改造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该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码头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较小,在采取合理调度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粤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粤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二)请粤西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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