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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333号】

发布时间:2025-07-15 10: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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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333号

广东省航道事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北江航道扩能升级上延工程锚地工程、护岸工程、航道维护基地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北江航道扩能升级上延工程锚地工程、护岸工程、航道维护基地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北江航道扩能升级上延工程锚地工程、护岸工程、航道维护基地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7月14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北江航道扩能升级上延工程锚地工程、护岸工程、航道维护基地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包含3处锚地、5段生态护岸、1座航道维护基地。工程所处位置详见表1。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河段水深水流条件较好,河势、岸线基本稳定,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表1 工程所处位置

工程名称

航道名称

河宽

工程选址

#1锚地

武江1

约223米

武江十里亭大桥下游约0.8千米左岸处

#2锚地

武江1

约185米

武江广乐高速韶赣北连接线武江大桥上游约2.6千米右岸处

#3锚地

武江1

约183米

武江厢廊弯道下游约1000米处

杨溪大桥下游护岸段

武江1

约150米

新建杨溪大桥下游约0.65千米处

武广铁路桥桥区护岸段

武江1

约270米

紧邻现状武广铁路桥上游约71米左岸侧

厢廊弯段上游段

武江1

约220米

武广铁路桥下游约1.98千米左岸侧

厢廊弯段下游段

武江1

约160米

武广铁路桥下游约2.91千米左岸侧

厢廊弯段凸岸段

武江1

约300米

武广铁路桥下游约1.97千米右岸侧

航道维护基地

武江1

约140米

富湾电站下游约650米处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武江1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北江航道扩能升级上延工程锚地工程、护岸工程、航道维护基地工程》(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通航代表船型均选用1000吨级干货船(67.5米×10.8米×2.0米~2.2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代表船型选用合理。

  (二)通航尺度技术要求

  本工程3处锚地均设置3个锚位,其中1000吨级内河干货船锚位1个、1000吨级内河机动驳锚位2个,每个锚位可并靠两艘1000吨级货船。各拟建锚地均长220.0米,宽40.0米,均采用靠岸系泊的方式进行锚泊;#1锚地及#3锚地在靠近岸边的水域各设置9座靠船墩(每个锚位设置3座),采用高框架结构,平面尺寸为长5.0米、宽5.0米;#2锚地在岸边设置6座地牛进行锚泊,采用桩基承台结构,平面尺寸为顺水流方向长4米、宽3米。#1~#3锚地边线与航道最小距离分别为46.6米、38.4米和38.4米。

  拟建护岸工程总长度约2.35千米,均采用斜坡式护岸。其中杨溪大桥下游护岸段长约672.2米;武广铁路桥桥区护岸段长约456.2米;厢廊弯段上游段长约325.8米;厢廊弯段下游段长约132.0米;厢廊弯段凸岸段长约763.8米;外缘线距离航道最近分别约为17.0米、60.8米、52.4米、1.9米,其中厢廊弯道凸岸段生态护岸伸入航道内约3.0米,护底高程不高于58.32米(1985高程)。

  拟建航道维护基地采用趸船码头形式顺岸布置2个航标工作船泊位,趸船尺度为50.0×15.0米(长×宽);泊位总长70.0米;停泊水域宽14.8米,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13.8米;回旋水域布置在泊位正前方,顺水流方向长129.6米、垂直水流方向宽54.0米。

  根据《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不大,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工程完工后请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汇总本工程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你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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