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微信
| 手机端| 政务邮箱|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政务公开 > 阳光政务 > 审批许可 > 报告事项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339号】

发布时间:2025-07-15 17: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打印】 46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339号

汕头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汕头港广澳港区三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汕头港广澳港区三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头港广澳港区三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7月15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头港广澳港区三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汕头港广澳港区三期工程共建设10个泊位,分别为1个7万吨级和2个10万吨级集装箱泊位(8#泊位~10#泊位)、2个5万吨级和5个2万吨级通用泊位(11#泊位~17#泊位),位于汕头港广澳港区东作业区。工程所处海域海床稳定,选址符合《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工程临近的汕头港广澳港区进港航道现状等级为10万吨级集装箱船舶单向通航、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15万吨级。拟建码头港池水域位于汕头港广澳港区进港航道起点北侧,通过连接水域与进港航道衔接。拟建码头采用沉箱结构,8#泊位~10#泊位布置在一港池西侧,泊位长1200米,停泊水域宽92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直径为700米;11#泊位~14#泊位布置在三港池东侧,泊位长900米,停泊水域宽65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直径为500米;15#泊位~17#泊位布置在三港池北侧,泊位长650米,停泊水域宽51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直径为350米;码头停泊水域、回旋水域均不占用航道。根据《汕头港广澳港区三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港航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二)请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