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水运字〔2021〕3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2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的事项
根据《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以下简称:《船舶营业运输证》管理业务)由厅组织实施。
二、业务办理本
次交通运输部下放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管理业务,企业申领材料和业务受理部门不变,由企业在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中申领,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初核,厅复核同意后打印相关证件盖章寄回给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立即将相关证件转送给申请的企业,同时将证件信息录入广东省水运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
三、严格把关
严格按照《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等规定要求办理部下放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管理业务,严禁为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对初次投运的,重点核对船舶经营人、船舶类型、载货/载客额定、开工建造时间、船舶运力来源等信息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的运力批准文件要求;对购置原具有相应沿海省际运输经营资格重新投运的,重点核查原船舶经营人是否利用该船舶进行运力更新。
四、其他事项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业务学习,熟悉事项调整后的办理流程,做好更新办事指南等工作。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可疑船舶,应及时登录部系统查看相关营运信息,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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