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州港务局,珠海、汕头市港口管理局,省公路局、航道局、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交通实业投资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
按照《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粤交基〔2010〕1755号)、《关于修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函〔2011〕271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基〔2012〕1011号)规定,经研究,厅决定从2014年1月起组织开展2013年度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材料供应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参与评价的从业单位范围
(一)2013年度广东省在建高速公路、部省批复且总投资5000万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从业的施工、监理企业(高速公路包括土建、交安、机电标段;水运工程包括码头水工结构、疏浚、航道主体工程标段;上述标段均包括2013年建成通车或有完成工程量的从业标段),在建高速公路材料供应从业单位(以中标合同为准)。具体项目名单附后(附件1)。
(二)2013年度在建项目不在附件1所列项目中,但具备一定资质等级且自愿参加评价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可按要求参加评价,相应资质等级要求为:限于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甲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和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资质的企业,其他资质企业不纳入本次省级评价中。无在建高速公路材料供应的从业单位不参与本次评价。动态调整的从业单位可自愿参与评价。
(三)不在参评项目名单中,需要参与本年度信用评价的在建公路、水运项目,具体由各地级市交通运输局(委)、港航港口局、省航道局对推荐拟参与评价项目的必要性和项目基建程序、参评企业情况等进行说明,于
二、评价程序
(一)参与评价的从业单位于
(二)建设单位(业主)将复评后的材料于
(三)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有关市港务(口)局、省航道局、各项目业主直接管理单位于
三、其他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有关市港务(口)局,相关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及时通知本次评价范围内的从业企业参加评价工作。因项目业主原因未能通知到从业单位参加评价的,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评价办法和系统操作培训会议另行通知。
(二)我省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http://121.33.200.110/,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和书面材料同步进行自评、复评、审核(查)。时间安排将严格按执行评价程序设定,逾期将无法进行网上材料的报送、审核工作。具体系统操作说明等可从该网站帮助栏目下载。
(三)新申请参加的从业单位应按规定在网上注册提交注册信息和资质证书等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登陆填报。已参加过评价的从业单位,可对企业信息等内容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其中参评企业基本情况中,企业业绩应是该企业近5年内的所有业绩,人员资料主要包括拟在广东从业的项目经理(持建造师证)、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等。
(四)为保证信用管理系统填报资料的真实性,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参与评价的从业单位应在报送自评材料的同时提交《承诺书》,否则复评单位不予受理。书面递交材料必须装订成册,未装订整齐有活页的将不予接收,过时视为未参与评价。
(五)属于应参加本次评价范围的从业企业(特别是2013年有在建工程量的从业单位),如不参加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直接按C级确定;如符合粤交基〔2010〕1755号第十一条规定情况的,信用等级直接按D级确定。对于有在建项目但因参评单位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填报评价材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汇总报送材料时要说明情况。
(六)对于评价结果公示中申诉理由不充分或不客观的从业单位,可视情况不予公布年度信用等级。招标人在使用中参照B级或C级确定。
(七)国省道、地方公路项目、市发改部门批复立项的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按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评价,将评价结果抄报厅。
(八)2013年度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将另行通知。
附件:参与信用评价项目名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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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 1月 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