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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 2010-11-09 12:43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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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条件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号);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广运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的意见》(交政法发〔2009〕725号);

(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对交通行政执法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厅函体法〔2008〕124号);

(四)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提高学历层次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厅科教字〔2001〕439号);

(五)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规范我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粤人发〔2009〕200号)。

 

二、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岗位培训证书》(原件由县级或者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退还申请人,留存复印件,并将扫描文件上载至“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存查)。

(二)申请人必须是按有关程序和权限办理公务员登记的人员,按粤人发〔2009〕200号文的要求,由所在市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相关登记证明(并将《公务员登记表》扫描上载至“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存查)。

(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持证人员呈报审批名册》一式五份。

(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的请示(附“三定”方案、注明编制人数及已经申领证件人数),以公函形式,一式二份(并采用电子公文交换平台向厅报送)。

 

可在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执法监督”栏目或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系统帮助”下载相关文件和附件。其他执法门类参照上述要求办理。咨询电话:020-8373023283811924,邮箱:fgc@gdcd.gov.cn。邮寄地址:广州市白云路2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邮编:5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