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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化工园区涉交通事项相关建设标准和认定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4-10 17: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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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化工园区涉交通事项相关建设标准和认定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二)预算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含税等费用)。

  二、项目服务需求

  (一)根据国家工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广东省工信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工信规字〔2022〕8号)要求,搜集整理化工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政策规划和资料,开展政策背景分析研究,形成有关资料汇编。

  (二)拟订广东省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的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审查事项工作指引、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编制指南、化工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技术指引等三项制度。

  (三)协助甲方组织对三项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或负责的化工园区认定条件事项进行审查。

  三、项目服务要求

  (一)保密要求

  在本项目实施中,服务供应商所接触到的服务采购方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或其他信息以及为服务采购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服务供应商均负有为服务采购方保密的责任。未经服务采购方书面同意,服务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本项目成果保密期限为项目结束后两年内。

  (二)服务时间

  2023年4月至12月。具体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期起计算。

  (三)质量要求

  工作过程规范,成果符合行业政策和标准。

  (四)成果要求

  工作过程记录完整全面,报告成果详实。

  四、资质要求

  服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报价时应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或2022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报价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相关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报价方式

  服务供应商需将报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进行密封,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的方式投递。未按指定地址投递、逾期送达的投报价材料不予接收。以联合体形式报价的,应明确牵头单位、任务分工和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接收地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1206室)

  接收联系人:李小姐,电话:020-83732009。

  六、报价截止时间

  2023年4月17日下午17:30。采用邮寄方式的材料送达时间以邮寄查询系统显示的签收时间为准;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材料送达时间以接收联系人的签收时间为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