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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桥涵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31 11:58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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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质〔2023〕37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桥涵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强化我省公路危旧桥梁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体系,指导公路桥涵养护工程参建各方开展质量检验评定,厅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广东省公路桥涵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定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评定指南》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桥涵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内容和方法,也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安全保障和危旧桥梁改造工程质量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各地各单位要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加强公路桥涵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作,规范质量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二、各地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对照《评定指南》有关要求,对在建、已建危旧桥梁改造工程进行检查,防止出现“有的桥墩维修加固后已出现明显裂缝”“有的混凝土栏杆强度差,有的栏杆未用混凝土浇筑、钢筋直接暴露”等问题。

  三、各地各单位要强化工程质量行业监管,切实提升我省公路桥涵养护工程质量水平。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由省、地级以上市实施集中整治的公路桥涵养护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拆除重建或者渡改桥的大中型桥梁,以及结构性修复或者养护技术复杂的桥梁,原则上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地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桥涵养护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业务培训和行业督导。

  四、公路桥涵养护工程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质监队伍、执法队伍建设,持续提高质量安全监督专业化水平和行业监管履职能力;系统加强监管人员技术培训,配置必要的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设备,用数据说话,增强行业监管效能。鼓励采取聘请专家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优、信用良好的技术专家或者服务机构为桥涵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技术水平。

  五、公路桥涵养护工程完工后须按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开通投入使用。竣(交)工验收工作遵照“哪个层级负责质量监督由哪个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的原则,并采取“合并验、集中办”的工作方式简化公路桥梁养护工程验收程序。

  (一)对于拆除重建或者渡改桥的大中型桥梁,以及结构性修复或者养护技术复杂的大型桥梁,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竣(交)工验收。其他桥涵养护工程的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一般合并为一次性竣工验收。如确需分别交工、竣工验收的,施工自检评定合格、监理质量检验评定后,由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总承包单位自行组织交工验收并及时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交工验收报告,责任缺陷期届满后按照现行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二)地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指导,帮助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养护工程项目做好验收前的技术准备及工程验收工作,并及时向省报备各地验收成果。

  六、为确保工程质量,每个公路桥涵养护工程建设项目均需单列“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主要用于建设单位(业主)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试验意见,以及用于进行桥梁动(静)载试验或其他特殊检测。结合常规桥梁检测费用标准,综合考虑危旧桥梁养护工程技术特点,原则上按照每座桥梁养护(改造)长度约40元/延米计列,最终以实际完成检测数量结算(监理抽检、企业自检产生的检测费用不在此费用中)。

  七、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径直向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管理处反馈,以便修订时研用。

  联系人及电话:罗汉良,020-83701329、13902212628。

  电子邮箱:luohanliang@gd.gov.cn

  附件:广东省公路桥涵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指南(试行)

  广东省交通输厅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