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计划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为落实好我厅关于省管铁路的建设行政管理职责,经多方征询意见,结合我省铁路建设实际,出台本《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将有利于提高从业单位诚信自律意识,完善我省交通建设诚信体系,促进省管铁路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助力我省铁路高质量发展。
二、《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编制依据
依据《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铁路局关于推进铁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结合我省交通建设信用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广东省审批核准的高速铁路以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与广东省合资省方控股铁路等省管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四、参建单位管理职责分工
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铁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各地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铁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进行审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铁路投资建设主体主要负责督促和指导所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价工作权限对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进行记录、评价;对建设(代建)单位从业行为进行初评;对其他从业单位的初评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督促和指导本项目从业单位按要求参加信用评价,对建设(代建)单位从业行为进行自评;对其他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初评,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
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1.明确了省管铁路工程建设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主要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职责,投资建设主体对信用评价的指导、审核职责,项目建设单位的具体实施职责等。
2.明确了信用评价程序包括从行业单位自评、评价工作、审核工作、省级综合评价工作,并明确了各环节职责要求。
3.明确了省管铁路信用评价AA、A、B、C、D共五个等级的等级标准、评定标准、评分计算公式等;明确了信用动态调整原则以及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投标、保证金等方面相应的优惠激励措施;明确了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等。
4.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以及相关延续使用原则;明确了每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上报时间要求。
5.明确了从业单位发生转制、改名、分立、合并以及注销、破产等特殊情形时信用等级确定的原则。
6.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履约信誉台账、定期核查评分、动态评价等有关信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7.明确了对信用评价结果异议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