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2年2月15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公路路政工作是公路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最有力的抓手。我省的路政管理体制和机制经历了两次大的改革,第一次是综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分两步完成了改革,第一步是我省、重庆作为改革先行先试的省、直辖市;第二步是2018年全国开始深化综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目前全省已经将原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整合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省厅也由执法监督处负责。第二次是2016年开始的履行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将原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决策、行政裁决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目前全省将原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决策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路政管理制度中无行政裁决的职责)。截至2021年6月两项改革已经基本就位,改革后运行平稳,达到了改革的要求。
随着改革的深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受到编制的限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有的设置专门的路政科(处),有的和其他科(处)联合设置,有的没有路政机构,影响了路政管理政策法规贯彻的效率。二是由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履职人力严重不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路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决策方式多数采用将这两项职责分解的方法,即路政许可前的审查和许可后的管理、路政决策前的调研和路政决策后的评估等工作由公路机构承担,路政许可、路政决策的决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机构负责,需要进一步用规范性文件明确公路机构承担这些职责。三是由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政策中要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承担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出现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人员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路政巡查职责界定上的模糊,出现路政巡查缺位现象。四是由于两项改革只明确了六项职责的履行主体,因此路政管理中路产损害认定、路产登记调查核实等职责履行主体不清晰。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了路政管理的效能效率效果,甚至危及到了公路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加以规范。
二、《实施细则》编制的依据是什么?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
(二)其他依据和参考资料:《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12〕171号)、《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巡查的管理规定》(粤公路〔2014〕7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勤机制(试行)的通知》(广公(交)字〔2014〕28号)、《关于印发2021年春运期间路警联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交执〔2021〕50号)、《关于印发<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公路函〔2015〕68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路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粤公路函〔2015〕684号)、<>《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业务协作办法》(粤交执〔2016〕1510号)、《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粤公路函〔2016〕829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粤交〔2018〕13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粤交〔2020〕1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公路路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交路字〔2020〕4号)、《广东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粤交路〔2020〕305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粤交路〔2020〕643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去行政化改革后公路路政工作的意见》(粤交路〔2021〕322号)、《广东省推进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粤交基〔2021〕708号)等。
三、《实施细则》的定位是什么?
《实施细则》的定位为规范性文件,因此重点调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以及公路管养单位的内部关系,均是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以及公路管养单位推动落实,一般不涉及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使涉及到地方政府、其他主管部门职责,也是重申法律法规的内容。《实施细则》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也未新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四、《实施细则》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改革后,全省公路机构承担的路政行政职能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地先后成立公路事务中心等公路机构辅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路政工作。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彻底厘清去行政化改革后的公路路政职责,以及路政行业管理与路政事务工作,全面规范和指导全省公路路政工作,确保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以及公路管养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同时,全面履职,防止断档。此外,针对改革中出现的行政许可、行政决策职责划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现的人力不足、技术支撑不足的情况,提出解决方案;针对村道路政管理主体空白等问题,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广东省推进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的精神予以明确,进一步填补制度空白,制定具体化、可操作性的措施,使路政工作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五、《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内容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规定,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路产及路产管理;实施路政许可;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依法制止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向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抄送所发现的违法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路政管理工作。
六、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如何开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规定,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法定职责,确保工作开展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明确上级要加强对下级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工作如何分工?
《实施细则》明确了我省路政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市、县公路机构应当协助、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行政辅助、技术支撑等事务性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协助、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公路机构做好路产保护等路政管理工作。
八、《实施细则》的预期效果和影响是什么?
从整体上看,《实施细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紧贴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和前瞻性,为路政工作提供更有力的行政辅助、技术支撑作用,彻底厘清去行政化改革后的公路路政职责,以及路政行业管理与路政事务工作,全面规范和指导全省公路路政工作,有力地依法履行路政工作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一是进一步厘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机构履行路政行业管理与路政事务工作的关系。完善路产保护、路政巡查等路政管理协作机制,明晰公路机构、公路管养单位职责以及相关部门分工,充分发挥公路机构行政辅助、技术支撑的作用。二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强化涉路施工活动管理,优化行政许可服务,提高路政许可质量和效率。三是厘清路政队伍建设、路政巡查、路政许可、路产赔补偿、路产登记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