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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

发布时间: 2023-02-28 17:51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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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的通知

               


一图读懂《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2).jpg


  近日,我厅印发了《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粤交〔2023〕6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有关规定,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9月,我厅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交法发〔2021〕53号)要求,制定并公布《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粤交执〔2021〕526号)。同年11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公布《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并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对清单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本系统清单。2022年2月,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按照要求,我厅需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编制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并按照司法厅印发的模板进行公布。因此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现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公布后实施。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实现刚性制度约束和柔性执法化解、规范执法行为与提高执法效能的有机统一,提高全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全面提升交通运输法治化水平,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三、主要内容

  《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定,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严格贯彻“涉及安全生产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处罚事项以及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在2021年6月29日印发的《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免处罚事项清单29项(其中首违不罚清单27项,轻微不罚清单2项),免强制清单2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细化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

  厅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交通运输领域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适用条件,使之操作性更强。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是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发现”以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记录的立案数为准,撤案的除外。轻微不罚的适用条件是违法行为轻微,行政相对人能当场改正或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结合电子证照新业态推出轻微不罚事项

  我省自2021年3月1日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含新发、补发、换发)统一改为电子证件。从业资格证件电子证件与原从业资格证(IC卡)具有同等法定效力,均为合法证件。为适应这一新业态,此次梳理将未携带营运证或资格证件、未公示从业资格证等执法事项列为免处罚、免强制事项。

  (三)新增交通运输部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

  2021年11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公布了《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高频事项(试行)》。事项共对33个行政处罚事项的适用条件进行规定,其中与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能相关的23个行政处罚事项,均已纳入本级免处罚清单中,并结合本省实际对清单的部分适用条件进行补充、完善。(其中2022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交通运输部门取消了道路客货运经营者级网约车驾驶员、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船舶等不按照规定携带运输证件、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等行政处罚,因此删除了4项相关的免予处罚事项)

  (四)为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规定配套监管措施

  当事人发生属于免处罚清单中“首违不罚”的违法事项,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的,采取签订告知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当事人发生属于免处罚清单中“轻微不罚”的违法事项,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危害后果的,通过责令改正、现场普法教育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