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内河 Ⅷ Ⅸ 级航评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相关工作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薛波 发布时间:2022-05-13 17:28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为社会提供更加优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简化申请材料,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内河Ⅷ 级航评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相关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规范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相关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请于2022年5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将有关修改意见反馈我厅:

  1.直接在页面下方评论区留言提交意见;

  2.电子邮箱:jtthdglc@gd.gov.cn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薛波,020-83527071


  相关附件:

  1.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内河Ⅷ Ⅸ级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相关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进一步规范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相关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内河Ⅷ Ⅸ级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相关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内河Ⅷ Ⅸ级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相关工作,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优化我省Ⅷ、Ⅸ级航道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等事项办理流程,方便申请人办事,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我省Ⅷ、Ⅸ级航道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报送我厅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材料。

  二、在办理广东省Ⅷ、IX级航道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时,申请人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1、单位提供:法人代表营业执照;

  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经办或代理人办理审批事项的授权委托书、经办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含广东省投资项目统一代码),若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已取得统一或已达成一致意见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四)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参数表(附件2-5)

  (五)布置有拟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的航道水深测量图

  (六)设计单位出具的拟建建筑物设计图纸

  1、内容包括拟建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立面图、断面图等;

  2、设计图上应标绘出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主要结构物尺寸和高程等技术数据;

  3、设计图上应绘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参数表所需表述的涉航参数。

  三、申请材料中的设计图纸及航道水深测量图宜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图纸应加盖设计、测量单位出图章。申请材料中含有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取得的项目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区域航道事务中心或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实施监督技术核查,全面落实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工程完工后应向区域航道事务中心或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五、航道部门或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监督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六、我厅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对建设项目办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以及对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附件2

关于进一步规范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相关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相关工作,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简化申请材料,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申请时,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一般项目

  1、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初次申请)(附件1);

  2、申请人营业执照;

  3、施工作业依据文件:项目立项文件、航评批文、

  项目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等;

  4、施工组织方案,仅需与航道通航条件相关的内容(含如有必要需设置的施工期专用航标设置方案和维护方案)。

  (二)在现状技术等级一至四级内河航道及沿海航道上施工,并长时间占用或影响航道、改变航道条件及走向等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在现状技术等级五至七级内河航道上进行跨河(缆线除外)、拦河、过河明挖等项目,除以上资料外,申请人还须提供:

  1、施工位置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的航道水深测量图;

  2、施工地点所属的区域航道事务中心提出的施工作业期间航道、航标临时调整的技术要求和申请人的落实措施及方案(含施工期专用航标设置方案和维护方案)。

  (三)在通航水域进行采砂、取土、淘金、疏浚、清淤、整治河道、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等施工作业,除以上资料外,申请人还须提供河道采砂许可证、弃置物处置手续等相关文件。

  (四)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向我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仅须提供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延期申请)(附件2)和延期情况说明。

  二、有关要求

  (一)施工单位要依法依规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全面落实施工期航道通航保障及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区域航道通航安全,并及时向航道部门报送施工期涉航相关材料,积极配合航道部门实施技术核查工作。

  (二)航道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合理优质的技术意见,严格开展航道现场监督技术核查,不得搭便车对企业提出不合理的附加要求,不得故意拖延办理时间。

  (三)我厅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对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相关工作进行抽查,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要求,海域内的专用航标由海事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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