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运函〔2021〕48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转给你们,并结合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积极宣贯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优化服务流程,广泛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确保辖区内驾培机构等有关各方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改革的主要内容。
二、立足实际,规范备案流程
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备案工作,严禁通过变相许可实施备案。对驾培机构提供的备案材料仅作完整性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一)备案受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驾培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通过省驾驶培训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的“驾驶培训机构管理—机构备案管理”进行备案受理,录入备案信息,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并打印纸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加盖公章后,将《备案表》及相关备案附件材料上传至监管平台。
(二)备案变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的“驾驶培训机构管理—机构备案管理”进行备案变更,输入需更改信息,打印并加盖公章后,再将《备案表》上传至监管平台。
三、严格标准,落实全省“一张网”建设
各地要按照全省驾驶培训“一张网”建设要求,督促已备案的驾培机构落实培训主体责任,尽快安装符合要求的计时终端,并通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计时平台,及时将驾培机构、教练员、教练车、教练场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3-表一、表二、表三、表四)及相关材料上报至监管平台,完成计时平台与监管平台数据联调。
各地要督促原许可且已完成计时平台与监管平台数据联调的驾培机构,于2021年10月31日前参照上述要求补充完善驾培机构、教练员、教练车、教练场等相关信息,以免影响后续培训经营行为。
四、压实责任,推进平台数据审核确认工作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登录监管平台对驾培机构上传的机构、教练员、教练车、教学区域等基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严格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安排专人对驾培机构上传的相关信息,逐一进行实地核验后及时完成审核确认,确保驾培机构上报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切实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正常培训秩序。
五、加强部门联动,完善监管措施
各地要加强与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定期共享机制,及时共享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驾培机构备案信息,实现跨部门联合监管。积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备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驾培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附件:
1.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
2.广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
3.驾培机构信息上报明细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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