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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1-03 16: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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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近日,我厅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粤交〔2025〕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持续优化公路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公路建设市场,我厅在2019年印发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粤交〔2019〕8号)基础上,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4〕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行重新制定,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印发《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管理职责、分包条件、合同管理、劳务合作管理、行为管理和信用管理等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第一条至第九条)。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第四条、第五条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机构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中监督管理和事务性工作职责。第八条强调经营性公路项目由投资人组建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或受其委托的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发包人负责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分包条件(第十条至第十一条)。第十条明确施工分包时间点要求,招标阶段不再要求投标人填报拟分包人情况,承包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强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根据我省实际动态增补。

  (三)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三条明确省的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格式文本),规范分包管理。第十四条明确分包合同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的程序要求。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中承担的责任。第十七条强调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低于成本价进行分包,并明确可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三种情形。

  (四)进一步规范劳务合作管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第十八条明确省的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格式文本),规范劳务合作管理。第二十条规定承包人(分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机械设备(含特种设备)进行管理,强调特种设备的管理要求。

  (五)进一步加强分包行为管理(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行为管理中完善转包、违法分包以及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等具体认定情形。第二十九条强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路建设监督检查中对分包活动的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

  (六)进一步加强分包信用管理(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强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要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账,按规定开展分包人信用评价,并在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及信用广东平台上公布评价结果。

  (七)进一步完善相关术语含义(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结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明确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以及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本单位人员、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等相关术语的含义。

  (八)进一步完善示范文本格式(附件)。结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格式文本)以及分包台账等进行修改完善,以供各分包活动参与者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