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综运字〔2020〕19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省道路运输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20年第17号)在我省的落地实施工作,省厅起草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征求你们意见,请组织辖内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站场经营者认真研究,于2020年9月11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厅综合运输处。
(联系人:饶有颂,020-83730763,sjtyst@163.com)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8月28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经营分类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分为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
其中班车客运按照经营范围分为省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和县内班车客运。
包车客运按照经营范围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以及县际包车客运。
(二)我省范围内道路客运站按照规模和使用用途,分为等级客运站、便捷车站以及招呼站(上客点)。其中,便捷车站可依托停车场、公路服务区等具备设立条件的地方设置;招呼站可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的前提下,依托公交车站、地铁口、旅游景点、酒店等具备设立条件的地点设置。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规范对招呼站(上客点)的设置和管理予以明确。
(三)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提供客运信息等服务的,纳入客运相关服务业管理。
二、道路客运及其标志牌分类
(一)客运班线按照线路起讫地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班线。县内客运和毗邻县毗邻镇的县际客运纳入农村客运管理。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允许变更的区域范围。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原则上按照各省(市、区)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划定。
(三)道路客运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
1.道路客运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
2.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许可予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即指道路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的经营权。
3.道路客运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具备相应经营资格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51%以上)使用其班车客运或包车客运经营权,即拥有使用权。
(四)道路客运经营期限:
道路客运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为6年。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五)道路客运标志牌及其种类:
1.客运标志牌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2.班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共四种类型。
3.包车客运标志牌分为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共两种类型。
4.临时客运标志牌分为班车代用卡、包车代用卡、省内节假日临时加班证、省内节假日临时包车证和一个运次使用的省际临时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一)申请新增省际、市际、县际(毗邻县除外)客运班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其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内,县际(毗邻县除外)客运班线应当征求客运班线起讫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应当征求终点地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4.被征求意见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求意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5.公示期满后,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公示意见、征求意见、协商情况等按以下方式进行许可:
(1)对申请人数量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客运经营者;
(2)对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6.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申请起讫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运输厅(协商)决定。省交通运输厅可通过召开协调会议、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7.对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包含但不局限以下内容:
(1)接驳运输方案;
(2)车辆安全技术、驾驶人员配备、运营线路选择及安全监管方案;
(3)近3年的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情况;
(4)应急保障预案。
(二)申请新增县内客运班线或毗邻县客运班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其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3.公示期间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就毗邻县客运班线征求终点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4.被征求意见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求意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5.受理申请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及本辖区的运力发展情况作出决定。
(三)申请新增省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的,按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服务质量承诺书。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供求状况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
1.从事包车客运的客车,其车辆类型等级、技术等级、安全达标车型实车核查结果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
2.企业自有或承诺投入营运客车10辆以上;
3.申请新增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车辆车牌号等信息;
(2)拟聘用驾驶人员身份信息;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
(四)申请从事省际包车经营的,应当具备市际包车经营资格,且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五)现有县内包车经营权到期后,可依申请按2:1比例转化为县际包车经营权。
(六)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按以下程序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报备以下资料:
(1)分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聘驾驶员、车辆、设施设备资料。有关报备资料的填写可参照《客规》的有关申请表。
2.受理报备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备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分公司的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场地设施等报备资料进行核实,对分公司报备的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客规》许可条件的,向道路客运经营者开具备案证明,并抄送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3.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凭备案证明,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4.经营者凭备案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等资料向分公司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分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向该分公司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法人企业经营范围。
5.分公司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并与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止企业设立分公司。
(七)客运经营许可变更:
1.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节点变更,包车客运经营主体变更,以及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的,按新增许可办理。鼓励企业集约化经营,道路客运经营权可在母公司及其具备相应经营资格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51%以上)之间调配使用,并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对兼并、重组、整体收购的,经取得许可的最高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经营权变更有关手续。
2.以下事项变更由企业通过“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服务平台”进行备案:
(1)客运班线、客运包车使用权单位、车辆及类型等级变更;
(2)客运班线起讫站、沿途配客站点、途经线路变更;
(3)连续暂停不超过90天,一年内累计暂停不超过180天的客运班车暂停、恢复运营;
(4)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按1:1转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班车按1:1转为县际包车客运(含原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毗邻间县际班车);
(5)便捷车站和招呼站(上客点)的设置、取消和变更。
(八)除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以外,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不实行“一车一牌”对应管理,但车辆总数(不含配发的不超过20%比例的7-15座小型车)应与经营权数量对应。
(九)企业自有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按照企业取得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范围填写。
(十)毗邻县客运班线应当在两县行政区域内运营及调整客运站点。
(十一)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客运包车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重新许可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许可:
1.经营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3.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4.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5.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十二)无正当理由,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符合以下情况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撤销相应道路客运、道路客运班线、道路客运包车或客运站经营许可:
1.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的;
2.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
3.客运班线未按规定进站经营180日以上的。
四、客运标志牌管理
(一)省际、市际、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含定制客运)、对应信息表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客规》规定的制式规范和样式统一制作和发放;班车代用卡、包车代用卡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附件2规定的制式规范和样式统一制作和发放;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对应信息表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客规》规定的制式规范和样式统一制作,交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县内、毗邻县班车客运标志牌(定制客运)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客规规定的制式规范和样式统一制作和发放。
(二)市际、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对应信息表,省内节假日临时加班证、包车证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附件3—6规定的制式规范和样式统一制作和发放。
(三)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内节假日临时加班证和包车证按照如下方式发放和管理:
1.上述牌证为一次性使用的纸质牌证。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作为加班牌使用时,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最长不超过7天)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内有效,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省内节假日临时加班证和包车证视节假日周期确定,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限定的日期。
2.上述牌证应发放给具备相应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的企业,对存在安全隐患、处于整改期、近一年发生同责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企业或车辆不得核发,未使用的空白证件应当收回。因应急疏散需调用运力时,客运站可向地级以上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省内节假日临时加班证。
3.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按照不超过企业自有营运客车数50%的比例,提前发放上述空白牌证,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4.上述牌证由企业通过“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服务平台”进行报备打印。
五、客运经营管理
(一)鼓励道路客运班线企业提供联程联运服务。联程联运是指道路客运班线企业整合不同客运班线资源,利用客运站或其它具备中转换乘条件的场所,通过组织乘客一次中转换乘实现一票直达目的地、提升客运资源利用率的一种运输服务。企业或相关站场应当发售联程车票,在售票前向乘客告知中转换乘信息,并在车票票面注明中转场所及相关信息,联程车票售票信息应实时上传省联网售票平台。企业应当为乘客提供实时转乘、车辆位置等信息查询服务。
(二)允许道路客运班线企业自主组客。鼓励道路客运班线企业可以利用网络平台为其客运班线售票,并通过省联网售票平台与客运站售票信息实现实时互联互通。道路客运班线企业自主组客售票应全部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不得设置实体售票点。
(三)推进道路客运车辆小型化。符合连续3年诚信评价AAA其中1年AAAA以上、未发生同责及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等两个条件的运输企业,可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新增企业上一年度12月31日客运班车、包车经营权总数不超过20%比例的7-15座小型客运车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后,道路客运企业可按照核准的数量投入车辆在广东省内运营,且运营线路一端须在车籍所在设区的市。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再配发客运标志牌,经营期限不超过6年,到期后应依条件重新申请,具体经营模式由企业自行确定。每年1月份,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一年度12月31日客运班车、包车经营权总数核准相应比例的7—15座小型客运车辆总数进行复核,对超出核准比例部分的车辆应收回车辆道路运输证。
农村客运车辆原则上使用7座以上客车,确有困难的地区可采用 5 座车。对受农村公路条件限制或客源较少的通建制村客运班车,允许选择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内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且符合当地农村客运市场需求的客运车辆。
(四)鼓励客运站场便捷化。道路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应为等级车站或便捷车站。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在等级车站发班。道路客运班线一端在旅游景点的,可在旅游景点设置的招呼站发班。通建制村农村客运班线和商务专线、校园专线、机场专线等提供个性化运输的客运服务,起讫站点均可以为招呼站(上客点)。
道路客运企业或客运站经营者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出行的需要,设置招呼站(上客点),供备案客运车辆上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本企业以外道路客运车辆进站。站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站点信息及进入站点的车辆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有效做好旅客上下车作业及行李的安全检查等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有关站点周边道路交通情况对进入站点车辆进行总量控制。
(五)推进短途市际客运班线公交化。市际公交化客运班线是指连接省内毗邻的不同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线路运营里程不超过50公里,参照城市公交模式运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与相关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作出许可决定,并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核发线路编码,不再配发客运标志牌。
(六)推进包车合同报备电子化。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包车合同,在承运前通过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服务平台实时报送电子包车合同,电子包车合同与纸质包车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六、互联网道路客运
(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定制客运)。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托网络平台发布起讫地等信息,利用现有班线开展网络平台售票,在便捷以上车站发班,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发车前通过省联网售票平台报送路单信息。
(二)互联网包车客运服务(互联网包车)。互联网包车是指包车客运企业根据网络平台提供的出行需求与其签订包车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7),并提供包车客运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
1.提供互联网包车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网络平台应当于首次提供服务15日前,向经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2.网络平台应当与乘客签订网络出行服务合同。乘客合法权益受损时,网络平台应当依法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网络平台应当与包车客运经营者签订包车合同,包车合同应附所有乘客实名信息,并督促包车客运经营者安全规范运营。
3.与网络平台合作的包车客运企业,应履行承运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使用合法车辆,按合同约定运行,费用由网络平台统一结算。互联网包车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设立实体售票点,运营途中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实名制乘客以外的人员乘车,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4.网络平台出现以下情况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纳入不诚信网络平台名单并对外公布,包车客运企业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互联网包车业务。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不接受包车客运企业与其签订的包车合同报备。
(1)利用不具备包车客运资格的企业、车辆、驾驶员开展互联网包车业务的;
(2)不如实向包车客运企业提供实名制旅客信息的;
(3)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赔付或未按出行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4)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包车客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
5.网络平台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妥善保存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保存期应当不少于3年,并不得运用到互联网包车服务以外的业务。
七、客运站管理
(一)客运站名称命名我省客运站名称应按照以下规则命名:等级、便捷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可以缺省)。其中旅游站、口岸站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招呼站的站名为“地名+地理标志+招呼站”。招呼站实行编码管理,按照地市代码+四位数编号进行编码。
(二)客运站验收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合格,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站级验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客运站站级验收申请主体。新(迁)建客运站应由客运站业主作为申请主体提出首次站级验收申请。改(扩)建客运站应由客运站业主和客运站经营者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站级验收申请。
2.申请进行客运站站级验收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见附表8,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数码文件。
(2)相关部门的项目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和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3.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对申请站级验收的客运站组织验收与评定。其中,一级、二级客运站(含旅游、口岸站)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与评定,其它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与评定,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示。
4.客运站经营者申请变更站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站级验收程序办理。
(三)客运站经营许可
1.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客运站许可机关应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并在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客运站经营者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信行为纳入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联合惩戒机制。
2.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客运站事中事后核查,发现客运站达不到原站级要求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客运站经营者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原站级要求的,由原许可机关重新组织站级核定或依法取消相应行政许可决定。
八、客运站进站管理
(一)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纳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及其经营信息表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不得接纳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以及无证经营、未备案的车辆进站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是客运站接纳客运班线进站经营唯一的合法凭证。
(二)汽车客运站及有条件的旅游景点可以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允许旅游集散中心对出行时间一致、目的地相同的旅游散客,统一组织包车服务。
(三)客运站经营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执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客运站经营者的管理,认真落实客运站安全管理职责,严把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关。
(四)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网络平台要严格实名售票、实名查验。
(五)客运班线起讫站均不具备车辆安全例检条件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开展安全例检,并随车携带有效安全例检证明。
(六)客运站经营者要配合当地交通运输部门规范对外省籍客运班车进站管理,将外省客运班线许可信息、进站记录等信息及时录入省运政系统。
九、道路客运安全管理
(一)道路客运(含客运站)经营者应切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要求,严格落实企业资质动态保持、严格按照许可条件依法经营、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七项职责、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提取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健全实施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双重预防机制、严格落实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要求、严格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客运车辆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内外视频监控系统、安全带、破玻器、胎压监测或胎压报警装置等安全与监控装备,客运经营者应加强监控管理。
(三)道路客运经营者和网络平台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风险投保其他相应保险,切实增强企业安全风险预防与应对能力。
(四)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循“数字广东”“数字交通”等工作要求,加快道路运输生产运营全要素数字化,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结合企业动态监管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自行或依托第三方专业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应用符合企业实际的生产全过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清单,并按规定实现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通报、报告的闭环管理。
(五)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结合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深化应用等工作,开展与第三方专业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针对“两客”车辆的第三方监测平台(含动态监控),建立从车辆停放、启动、运行、装卸载和司机驾驶行为、车辆行驶行为的全主体、全链条、全流程动态监测机制。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站场经营者积极推进信息化工作,通过电子化手段规范记录车辆行车路单、安检记录等数据,实现安全数据的有效采集、保存。
鼓励支持道路运输协会、保险企业、相关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道路运输安全治理,运用行业自律、经济杠杆和安全服务等手段,不断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履职履责自觉。
十、道路客运运价管理
(一)农村道路客运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制定。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业务按市场资源配置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通过有效渠道提前5天向社会公示。
(二)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以及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检等服务项目的,可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或定额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向旅客提供联网售票、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等站务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经营场所进行公示。
(三)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客运线路、班次等基础信息接入省联网售票平台,并开放全部票源。鼓励客运站经营者为旅客提供电子客票、网络售票、自助终端售票等便捷售票服务。提供网络售票服务的,可以根据市场资源配置原则及市场经营情况向旅客收取技术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照《电商法》要求做好公示,并提供相应电子发票。
(四)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伤残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按照所乘班次执行票价的50%计算。对持载明姓名、本人相片和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儿童,6至14周岁的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6周岁(含6周岁)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实行免费乘车(9座及以下客车除外),6周岁(含6周岁)以下、单独占用座位的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儿童未携带载明姓名、本人相片和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以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和1.2~1.5米为标准,分别执行免费乘车、客票半价优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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